海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


海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

2015年4月12日海南省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南?。ㄒ韵潞喎Q“本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考核活動,保障實習考核的質量和秩序,海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省律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海南省律師協會章程》、《海南省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在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一年實習期滿后,應當根據本規程的規定,參加省律協組織的實習考核。

省律協對實習人員的筆試、面試考核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在5至6月份進行,第二階段在8至9月份進行。參加考核人員第一階段為申報實習在每年6月30日前的學員,第二階段為申報實習在每年7月1日之后的學員。

第三條省律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四條省律協統一組織實施全省的實習考核工作,省律協組織實施實習考核工作,應當接受省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負責實習考核的省律協應當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考核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開展實習考核工作。

實習考核委員會由省律協領導、省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員和執業律師組成。實習考核委員會主任由省律協負責人擔任。

執業律師擔任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協會現任理事會理事。


第二章考核程序與考核內容

第六條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和公示三個步驟依次進行。

實習考核還可以采取實地考察、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的實習場所、實務訓練檔案等進行抽查了解,檢查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

第七條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查處結果作出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八條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和實習表現四個方面。

第九條對實習人員政治素質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四)律師職業觀、價值觀;

(五)社會責任感。

第十條對實習人員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無下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

1.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2.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4.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二)有無下列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2.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3.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5.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6.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三)律師職業道德相關規定掌握程度和遵守情況;

(四)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

(五)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對實習人員執業素養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業知識掌握程度;

(二)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

(四)語言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

(五)儀表儀態、心理素質和文化素養。

第十二條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表現情況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中培訓參加情況;

(二)實務訓練活動參加情況;

(三)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第三章書面審查

第十三條實習人員應當參加省律協組織的集中培訓結束后所進行的統一考核,未書面提前延期考核申請的,將視為已同意參加省律協在集中培訓結束后所安排的統一考核。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當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申請,經省律協批準后,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具體時間由省律協確認。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出延期考核申請,或者在省律協批準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十四條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時,應當向省律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期間的工作日記本;

(二)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附于《實習鑒定書》);

(三)指導律師在《實習人員考核登記表》上出具的考評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相關材料;

(六)省律協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應當按照本規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是指:

(一)不少于10篇的辦案報告(盡量函括民事、刑事、行政、仲裁、非訴訟案件),每篇字數不得少于2000字;

(二)論文一篇(論文題目自選,但必須是實習期間獨立完成的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五條省律協應當自實習集中培訓結束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第四章面試考核

第十六條實習考核委員會應當組成面試考核小組,具體實施實習人員面試考核工作。

面試考核小組應當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主要由省律協現任理事組成,還可以包括省律協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員。協會理事選任為面試考核小組成員的,應當不參加對所在律所實習人員的考核,并應當兼顧不同的專業領域。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相應面試考核小組:

(一)是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是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

(三)與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面試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

實習人員或者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在面試考核開始前發現面試考核小組成員,發現自己存在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向省律協提出調整。

第十八條省律協應當在實施面試考核7日前將面試考核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通知實習人員。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面試考核,應當按照本規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省律協申請重新調整本人的面試考核時間。

第十九條面試考核應當采取問答的方式進行。面試考核小組對每名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

第二十條面試考核小組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時,應當針對本規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中所包括的內容、以及本規程第十四條所列資料反映的內容對其進行綜合測評,確定其是否具備律師執業道德、政治品行、執業素養、實習表現以及德、勤、技、能綜合合格。

第二十一條評定為面試考核合格,但實習人員未通過本規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三)項中任一項考核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面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實習人員進行實習總結匯報,介紹個人基本情況、主要是實習情況及實習期間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案件的類型和心得體會等;

(二)面試考核小組以實習人員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為基礎,結合規定的考核要求進行提問,實習人員針對提問進行回答;

(三)面試考核小組根據實習人員的回答情況,按照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經集體評議后確定其面試考核成績,并簽字確認。

面試考核過程應當全程錄音或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條面試考核小組在面試考核以及提問時要注意引導實習人員端正執業目的,養成良好的執業素養,增強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執業風險意識,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五章考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對經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省律協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公示期間,如果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于收到舉報后的三十日內作出調查結論。

第二十五條經考核,實習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省律協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一)完成集中培訓項目;

(二)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

(三)經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序確認合格;

(四)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五)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對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省律協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其《實習人員考核登記表》,并在十五日內抄報被考核的實習。

省律協于實習人員《實習人員考核登記表》上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必要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經省律協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見之日起一年內,依照規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逾期未申請律師執業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省律協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如果申請執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二十八條實習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實習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培訓考核、實務訓練考核或面試考核任一環節不合格的;

(二)無故缺席面試考核或因違反面試考核紀律被取消面試的;

(三)實習期間及考核結果公示期間,發現存在異議或投訴并被查證屬實的;

(四)省律協有正當理由及合理依據認定實習人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實習考核不合格的,省律協有權決定延長實習人員的實習期限,自考核公示結束次日起算。實習人員經兩次延長實習期限仍未能通過面試考核的,應重新實習;重新實習期滿仍未能通過考核的,在省律協作出考核不合格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實習人員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的,省律協可以在三至十二個月范圍內確定具體延期期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3個月實習期:

1、曠課1天(含1天)以上3天(不含3天)以下,或請假3天(含3天)以上6天(不含6天)以下的;

2、辦案報告少寫2篇(含2篇)以下的;

3、不服從實習管理的;

4、實習日記不符合記載要求達5%(含5%)以上20%(含20%)以下的;

5、筆試不合格的;

6、面試答辯不合格率達20%(含20%)以上40%(含40%)以下的;

7、集中培訓期間不服從管理的;

8、其他經考核委員會認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6個月實習期:

1、存在不誠信情形(包括實習日記由他人代寫,辦案報告由他人代寫或編造達到3,實習總結和論文由他人代寫或抄襲30%(含30%)以上50%(含50%)以下)的。

2、面試答辯不合格率達41%(含41%)以上60%(含60%)以下的;

3、經批準未參加面試的;

4、辦案報告少寫3篇(含3篇)以上5篇(含5篇)以下的;

5、實習日記不符合記載要求達21%(含21%)以上40%(含40%)的以下的;

6、曠課3天(含3天)以上6天(不含6天)以下,或請假6天(含6天)以上9天(不含9天)以下的;

7、實習期間獨立辦案,或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

8、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的情形或者經考核委員會綜合評議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12個月實習期:

1、存在嚴重不誠信情形(包括實習日記由他人代寫達30%(含其 30%)以上的,辦案報告由他人代寫或編造達到5,實習總結、論文由他人代寫或抄襲達51%(含51%)以上的;考試、面試作弊)的。

2、筆試和面試答辯均不合格的;

3、辦案報告少寫6篇(含6篇)以上的;

4、實習日記不符合記載要求達41%(含41%)以上的;

5、曠課6天(含6天)以上或請假9天(含9天)以上的;

6、因特殊原因申請不參加筆試且經批準的;

7、面試不合格率達61%及以上的;

8、面試考核前不提交實習材料的;

9、沒有參加集中培訓的;

10、律師事務所認定實習不合格的;

11、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的情形或者經考核委員會綜合評議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辦理申請實習登記:

1、未經批準不參加集中培訓、筆試或者面試的;

2、筆試、考勤、面試答辯存在故意作弊的;

3、未經批準自行中斷實習的;

4、經延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5、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的情形或者經考核委員會綜合評議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情形。

因病住院需提交住院證明和相應的住院期間治療的病例材料、女性產期或者家庭重大變故未能參加集中培訓、筆試或者面試的,經考核委員會同意,可以進行培訓(到省律協觀看培訓視頻資料三天)、筆試或者面試的補考。

第三十條實習人員對考核決定不服,可以在公示期內通過律師事務所向省律協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書除應由實習人員簽署外,另由指導律師附加簽署,并由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實習考核材料和聽取面試錄音資料相結合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面試考核。重新進行面試考核時,可以要求該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到場旁聽。

對于實習人員申請復核的,省律協進行復查,并在決定受理該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參加考核的實習人員應當遵守考核紀律,不得為取得考核合格意見,而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

實習指導律師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實習考核委員會和面試考核小組成員、省律協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應當嚴格履行工作職責,保證實習考核過程與考核結果客觀、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

對考核工作中接觸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條實習人員憑不實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協應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該律師停止實習指導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處分,給予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致使該律師事務所同一名實習人員3次無法通過考核或者3名實習人員無法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幫助實習人員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見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的。

第三十四條實習考核委員會及面試考核小組中的執業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協應當停止其在實習考核委員會或者面試考核小組的工作,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認為其違規行為需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提請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處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考核工作職責的;

(二)有接受實習人員財物、吃請、賄賂等行為的;

(三)在實習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四)有違反實習考核保密規定行為的;

(五)有其他影響實習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不正當行為的。

省律協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者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章

第三十五條申請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人員的實習考核,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程由海南省律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程自2019年818日起施行。此前省律協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程相抵觸的,以本規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