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管理辦法


海南省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管理辦法

2009年8月12日海南省律師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為了規范海南?。ㄒ韵潞喎Q“本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保障實習的質量和秩序,海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省律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海南省律師協會章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參加本省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其實習管理及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目的】省律協要加強實習培訓和管理工作,實習培訓工作要堅持實務培訓為主,幫助其盡快適應律師實務工作,培訓內容要突出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執業風險和執業技能。

第四條【實習管理與監督】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省律協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省律協的考核。

第五條【律師所的管理】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習,堅持以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主體、指導律師直接負責,實行實務指導與集中培訓相結合,律師業務學習與法律實務工作相結合,指導律師的重點指導與其他律師的一般指導相結合。

第六條【實習指導律師】培養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是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擔任指導律師是執業律師的職業榮譽。


第二章實習條件

第七條【申請時間】省律協實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集中申報制度,申報時間原則定為每年5月8月期間。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向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并通過律師事務所統一向省律協申報。

第八條【申請條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實習人員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四)品行良好,無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五)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的身份條件并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六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七)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記錄。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的條件】具備以下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具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指導律師;

(二)年度考核合格且已足額繳納當年度會費;

(三)管理規范,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具備供實習人員實習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四)能為實習人員提供完備的實習指導計劃和實務訓練;

(五)未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

(六)受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已滿一年;

(七)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限屆滿后已滿三年;

律師事務所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省律協可以決定暫?;蛉∠浣邮諏嵙暼藛T實習的資格。

律師事務所如受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自作出處罰或處分決定之日起至處罰期滿之日止,不能接收實習人員。

第十條【指導律師條件】具備以下條件的律師可以擔任實習指導律師:

(一)專職執業五年以上(從事檢察和審判崗位的退休或者離職檢察官、法官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二)能夠保證完成對實習人員一年的指導任務;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近三年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近三年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稱職。

指導律師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自作出處罰或懲戒決定之日起至處罰期滿之日止,不能擔任實習指導律師。

一名指導律師原則上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第三章實習申請

第十條【實習申請材料】申請實習,由律師事務所向省律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正、副本)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的研究生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可以申請實習,需提交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待取得畢業、學位證書后補充提交);

(五)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非海南省戶籍的實習人員還應提交海南省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的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法律職業或律師資格證明材料(1.在海南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及律師資格證書的,不需要此項證明。2.在外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及律師資格證書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調檔申請,海南省律師協會收取申請后統一向海南省司法行政機關及海南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辦理調檔手續。自行攜帶檔案的,不予接收);

(七)已從事過其他職業的人員,需提交辭職或者退休等證明文件;

(八)人事檔案托管部門出具的檔案托管證明(應托管到海南省內的人事檔案托管部門);

(九)從事法學教育或研究工作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應提交前款除第(七)、(八)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時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出具的申請人是本單位正式聘任人員,人事檔案在本單位保管,從事法學教育、研究的工作證明(加蓋單位公章),以及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兼職實習的證明(加蓋組織人事部門公章);

(十)申請實習人員近期兩寸免冠藍底證件照三張;

十一)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承諾書;

十二)除應屆畢業生外,無工作的需要提交無業證明。無法提交的由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擔保書。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經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并簽署“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后,由核對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律師事務所須將原件遞交省律協審核。特殊情況暫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的,由本人出具書面承諾。

第十條【簽訂實習協議】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申請實習的實習人員簽訂實習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限;

(四)實習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約定;

(七)協議自省律協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實習申請審核】省律協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申請條件的審核,并依具體情形作如下處理:

(一)材料不齊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律師事務所應補齊的材料內容。補充材料期間,審核時限中止;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

(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準予實習登記,并將結果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

第十條【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情形】除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申請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或指導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協不準予實習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除符合申請兼職律師的身份條件人員外,在職人員申請實習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七)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八)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九)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十)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十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錄的。

前款第(七)至(十一)所列情形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本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省律師協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而不準予實習登記的,省律協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條【不準予實習的復核】申請實習人員或者律師事務所對省律協作出的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律協申請復核;逾期,省律協不再受理。

在上述期限內向省律協申請復核的,省律協應在收到該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四章實習證管理

第十條【實習證管理機構】實習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由省律協負責。

【實習證發放】省律協建立實習證使用登記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頒發實習證,實習證經省律協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十條【實習證申請材料的審核】省律協依據對律師事務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核結果作如下處理:

(一)準予實習登記的,頒發實習證;

(二)不準予實習登記的,不頒發實習證。

第十條【撤銷實習登記的情形】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協予以撤銷實習登記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實習登記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準予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準予登記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十九條【實習證的換補】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實習證,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損壞。

實習證損壞的,由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省律協申請換領。申請換領實習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實習證遺失或滅失的,由律師事務所在本省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聲明,并向省律協申請補發。申請補發實習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律師協會實習人員實習證補〈換)發申請表》一份;

(二)實習人員近期二寸免冠藍色底彩色照片兩張;

(三)刊登聲明的報刊。

實習證補換申請材料齊備的,省律協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換。

第二十條【實習證的收回】出現下列情形的,省律協應當將實習證收回:

(一)省律協未作出準予實習登記決定,誤發實習證的;

(二)實習人員被撤銷實習的(一并撤銷集中培訓及面試考核成績);

(三)實習人員終止實習的。

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收回其實習證并上交省律協。實習證無法收回的,由省律協注銷并公示。


第五章實習管理

第二十一條【實習期限】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習期限為一年。

實習期從頒發實習證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實習機構】經省律協同意,實習人員的實習可以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也可根據需要在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或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實習;但在律師事務所之外的上述單位的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三條【實習業務量】實習期間,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業務量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全面參與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其中訴訟案件不低于6宗(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不低于2宗),具體包括參與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庭審理、起草起訴狀(或答辯狀)、代理詞(辯護詞)等律師文書;辦理仲裁案件不少于1宗,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少于3宗。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應就參與的每宗案件寫出不少于2000字的案件辦理報告書;

(二)辦理報告書需附載有實習人員名字的裁判文書不少于3宗;辭職的法官、檢察官不需提供辦案報告,但需提供非訴訟法律事務出具的正式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實習紀律】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應當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實習,未經省律協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擅自轉所或中止實習。

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以律師名義承辦案件,不得單獨承辦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實習管理】接受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及其指導律師,應當加強對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的管理。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有本辦法規定的禁止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實習關系,并向省律協報告。

第二十條【實習報酬】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實習協議的規定給予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相應的勞動報酬或實習補助。

第二十條【實習考勤制度】實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坐班制和工作日記制。律師事務所必須建立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考勤登記制度,考勤登記由律師事務所內勤負責,指導律師每月對實習人員工作日記作出客觀真實的意見并簽名。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習期缺勤超過60天的,律師事務所不得作出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集中培訓】省律協組織對實習人員的集中培訓,集中培訓時間由省律協根據具體時間確定,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由省律協負責制定。省律協可以根據實習管理的需要,對實習人員進行集中培訓;經集中培訓合格的,參加集中培訓的時間計入實習期間。

省律協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集中培訓大綱及教材組織培訓,也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組織編寫或者選定培訓教材。

二十九條【授課律師的條件】集中培訓應當選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執業經驗豐富、熱心律師教育事業,并能總結、傳授律師執業經驗的執業律師作為主要任課教師。受聘參加集中培訓教學的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累計執業5年以上;

(二)品行良好,無不良紀錄;

(三)在某一領域有突出的業務專長;

(四)關心律師行業發展,熱心律師教育事業;

(五)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六)省司法行政機關和省律協規定的其他條件。

兼職律師擔任任課教師的,除具備專職律師的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

省律協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其他專業人員作為授課老師。

第三十條【實習中止】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確有正當理由中止實習的,應當向省律協提出申請,經省律協審核審批后實習期限順延;但實習中止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三十條【轉所實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轉所實習:

(一)實習期間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的指導律師受到行業處分或行政處罰,在本所內又無法確定其他指導律師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確須轉所實習的。

轉所實習應當向省律協提出申請,經省律協審核同意,其實習期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條【解除指導律師】指導律師或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確有正當理由提出解除指導關系的,經省律協審核同意。

被解除指導關系的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應當在一個月內重新確定指導律師,超過六個月未確定指導律師的,實習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十條【解除實習合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無正當理由解除實習合同,或因違反實習合同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系的,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省律協報告,省律協應當收繳其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三十條【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不完成指派任務】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應當接受律師管理部門、省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工作任務,并服從指導律師指導。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指導和服從工作安排的,由省律協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實習期或終止實習。

第三十條【實習期滿后轉所】期滿考核合格的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應當在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申請執業,在合同約定的注冊年度內(一般不超過兩年)不得申請轉所執業。


第六章實習考核

第三十條【考核制度】實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考核制度。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期滿考核。

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前十五天內,所在律師事務所應召開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評議會議,就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等作出評議,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實習鑒定,連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的案件辦理報告書、工作日記、書面實習總結、考勤登記表一并上報省律協。

省律協對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等進行全面考核??己瞬扇〔牧蠈徍?、實地考察、模擬法庭、知識問答、專家評議等方式進行??己撕细裾?,省律協應當在《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登記表》上簽署考核合格意見,作為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證的有效證明文件??己瞬缓细裾?,適當延長實習期。

思想道德主要指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無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業務能力是指是否完成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實習業務量;工作態度是指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勤勉盡責、誠信敬業。

第三十條【結果公示】省律協應當在考核結束之日起七天內,將考核結果公示??己私Y果公示后,省律協應當對收到的意見或者舉報進行匯總、鑒別,必要時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有證據證明通過考核的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撤銷對其簽署的考核合格意見。公示結束后,省律協應當經考核情況書面報告省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條【實習期滿未參加考核的】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習期滿未參加考核的,視為中止實習,按照本辦法有關中止實習的規定處理。

三十九條【重新實習】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在實習期滿考核合格后一年內未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已進行的考核無效,由省律協根據間隔時間長短酌情確定重新實習期限。

第四十條【實習期滿不執業的】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習期滿考核合格后,一年內不申請執業的,其實習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其實習證收回并上交省律協。


第七章實習紀律與責任

第四十條【實習紀律】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立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七)擅自中止實習活動;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毀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九)其他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四十條【違紀延長實習期】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或情形之一的,由省律協視情節輕重,延長1至12個月實習期:

(一)不在律師事務所坐班實習的;

(二)實習工作日和工作日記記載達不到要求的;

(三)不參加集中培訓或者集中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

(四)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給予不合格鑒定的;

(五)擅自變更指導律師的;

(六)擅自轉所實習的;

(七)未完成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業務量的;

(八)其他應予延長實習期的行為。

第四十條【違規處罰】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有違反《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由省律協給予警告,并責令其予以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回實習證。

被停止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且在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第四十條【終止實習】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其實習。

第四十五條【律師所或指導律師不盡義務】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指導任務或不盡其管理、指導職責致使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不能完成業務實習量的,在相應年度內的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情節嚴重的,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取消指導律師資格。

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或其他執業律師包庇、縱容、教唆、幫助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施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行為的,或者為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申領實習證提供虛假材料、出具虛假實習鑒定的,由省律協建議省司法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或行政處罰,兩年內不得接收實習人員。

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依據虛假的材料、實習鑒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通過省律協考核,經查證屬實,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已經進行的實習無效,并且在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申請實習。

有上述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省律協應當撤銷對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簽署的考核意見,并報省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七【解釋權】本辦法由海南省律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